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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│首页>政策法规
企业住所注意事项

公司的住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、明确并相对独立,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,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。
1)公司的住所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之一的产权证明:
A
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复印件;
B
、国有土地《土地使用权证》复印件;
C
、房管部门颁发的《房屋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
D
、土管部门颁发的《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
E
、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,尚未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《建筑施工许可证》复印件;
F
、属新购买的房屋,尚未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购房合同、发票、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;
G
、属公管房,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;
H
、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,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,如产权属乡、镇政府所有,可由乡、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;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,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;
I
、有"住宿"经营范围的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等、以及有"房屋出租"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;
J
、房屋性质属军产的,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《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
K
、进市场的提供《市场名称登记证》复印件。
2)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,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,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:
A
、属租赁的,提供房屋租赁协议(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,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);若属转租的,应提交转租协议(出租方为原承租方)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;
B
、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,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;
C
、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,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,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。
3)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(含二楼)作为经营场地的,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,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:
A
、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,已办理"住改非"手续,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,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,如属二楼以上住宅,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;如属一楼房屋,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,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"不属破墙开店"意见,办理登记注册;
B
、房管部门已颁发《房屋租赁许可证》,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《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》的,不论房屋性质,也不论房屋层次,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;
C
、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,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;
D
、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,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,但其裙房仍需报批。
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。
4)若房屋的"产权证明"标示的地址、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,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:
A
、前述"产权证明"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,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(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);
B
、签订房屋租赁(使用)协议、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,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"产权证明"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,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。
C
、若实际地址不变,只更换门牌号码的,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。
D
、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,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。